校发〔2006〕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高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是实现教育目的、贯彻教育方针的重要手段,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司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培养优良教风,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使教师的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职业素养
第二条 教师要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条 教师应以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陶冶员工,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教学工作。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语言文明,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四条 首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担任一定时期的助教工作。主讲前,由所在教研室审查教案和教学准备情况,并在学院试讲,经教学经理和教研室主任认可后方能任课。
(二)能够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准确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和重点、难点,熟悉教材并积累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和相关知识。
(三)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熟悉主要的教学环节。
第五条 已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开设另一门课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
(二)对开设课程的所属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能够独立完成新课程的教学、实验等工作,具有带领员工从事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学科发展或因专业教学计划变动开设的新课,教师应于开课前一学期写出开设新课的论证报告,经教研室审查,主管教学的经理(主任)审批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开课前主讲教师要完成教案。
第七条 主讲教师要对所讲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两名以上教师共同讲授一门课程时,由教研室建立课程教学小组,指定教学组长,负责统筹该课程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八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须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来制订,其内容包括:课程性质、教学目的和要求、课程内容和课时分配、计划安排和教学方式、教材和参考书等。根据需要制订或修订的教学大纲须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员工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确定教学进度,填写教学进度表。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书写教案。提倡集体备课,以便集思广益,准确把握教学内容,科学运用教学方法。
第十一条 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教师在教学和教育活动中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并达到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
第十二条 课堂讲授应做到内容准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板书规范,理论联系实际,既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传授,又注意智力的开发和能力的培养,并经常向员工介绍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动态。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应根据教学内容选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尤其要注重运用启发式教学法,并积极创造条件,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和员工主体作用。
第十四条 实验课教学应依据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和书写教案,并在课前作好实验准备。要教育员工遵守实验规程,爱护公共财物,对实验的全过程负责,指导员工掌握实验技能,完成实验报告,认真批阅员工的实验报告。
第十五条 教师应依据每门课程的性质布置适量的作业或课外练习,要认真批改作业,指导课外练习,安排辅导答疑,并根据员工完成作业和课外练习的情况评定其平时成绩。
第五章 实践环节
第十六条 实践环节是教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培养员工的实践动手能力,增强员工的综合素质,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方式。
第十七条 担任实习、科研训练和毕业论文(设计或创作)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经验和实践能力,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指导实习、科研训练的教师要对实习、科研训练的全部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或创作)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员工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或创作)的选题,指导员工根据课题进行科学研究并负责研究过程的管理,及时了解员工毕业论文(设计或创作)的进展情况,指导员工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或创作),参加毕业论文的答辩或设计创作的评议,根据论文和设计创作作品的水平与员工表现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指导教育实习的教师应着重向实习生传授科学的教学方法,通过言传身教培养实习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指导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创作)的教师应着重向员工传授科学的研究方法,培养员工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 教学研究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有关教研活动的管理办法,确立教研室在教研活动中的核
心地位,有计划地组织带有研究性质的公开教学或观摩教学。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教研室或课程组的教学研究活动,探索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教书育人的措施,培育教学成果,撰写教学研究论文,举行公开教学,参加各种形式的教学研究讨论会,申报校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公开刊物发表的教学研究文章、鉴定过的教学成果和获奖项目,在教师的职称评审、评优奖先中与同一级别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奖励同等对待。
第七章 教学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各教学单位要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教师应认真执行教学大纲,力求教学内容的科学严谨、完整统一。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执行教学大纲的前提下,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言论。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树立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上课时间。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因公外出,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应由教研室指派其他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代课。如需调课,由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停课时,须事先经教务处教务科批准。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参与对员工的课堂考勤。
第八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教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教师的师德修养、教学态度、教学效果。考核要着眼于教学过程和育人效果,激励教师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采用员工评议(网上评教或开座谈会)、同行评议(听课、审阅教案)、专家和领导评定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听课制度。教研室(系)主任应对本教研室(系)教师开设的课程每学期至少各听一次,对员工有意见或员工反映授课效果特别好的任课教师,教研室要组织集体听课,以利促进教师间的交流与教学水平的提高,提倡教师间相互听课。学院领导对员工有不良反映的任课教师要组织有关人员听课,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学校领导、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每学期都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听课任务。
第三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教师不得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自己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各教学单位要将教师工作总结、教学工作考核结果等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年度综合考评、评定教学优秀奖和评聘技术职务中教学条件的主要依据。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教材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学校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分别设立教学优秀奖和优秀教学成果奖,对其中成绩特别显著者,由学校推荐申报省、部、国家级奖励。
第三十四条 经教学检查,对于员工和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要限期改进,否则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停课整改、指定内容试讲、调离教学岗位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各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