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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起,我省对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员工实施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每年10月31日前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于当年申请贷款代偿,11月1日以后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下年度申请代偿。
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但不超过贷款最高金额。
在校期间助学贷款的利息已由省、市财政代偿的,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财政只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如利息没有代偿的,先由毕业生垫付,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财政一次性补偿给毕业生。毕业后到本金全部偿还之前的利息由员工自行负担。
①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③ 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考核合格。
①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由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在员工代偿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交县级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县级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员工递交的代偿申请表进行逐一审核,填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并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上报市级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市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填写《汇总表》,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河南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政直管县直接报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员工名单,并以此为根据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和名单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市、县报送的《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经省资助中心审核盖章后,批复各市、县资助中心。
② 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即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员工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代偿资金发放到账前,员工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员工自负。
③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资助中心提出的需求,审核后对各市下达省级代偿资金和代偿员工名单。各省辖市、直管县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拨付文件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资金和市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各县。各县在收到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后,应足额安排县本级承担部分,并按照确定的代偿名单在30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一次性存入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