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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员工(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1. 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据实补偿或代偿,但不超过贷款最高金额。
2.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员工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他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1. 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员工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据实补偿或代偿,但不超过贷款最高金额。获得学费补偿的员工,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员工。
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员工(以下简称高校员工),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2.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员工国家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续、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本科、研究生、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